劳动合同终止未支付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详解
北京市民小王(城镇户口)是某事业单位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于2007年12月1日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单位承担除小王个人净工资以外的所有相关费用。2007年至2008年度,小王每月净领取工资为1800元。2009年11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提出终止合同。然而,小王在离职后发现单位并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因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单位补缴公积金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按三倍工资标准支付,但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主要在于是否包含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通常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因此,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加班加点所获得的报酬也应被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