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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工伤索赔难题:如何依法认定与维权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157

2003年6月17日,临时工汪某在上班的第一天就发生了工伤,住院治疗。用工单位——安徽省铜陵市某集团虽然全额支付了他的医疗费用,却拒绝承认汪某属于工伤。该集团认为,汪某是由包工头曹某介绍来工作的,与他们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构成工伤。汪某及其家属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但根据法律规定,劳动纠纷必须先由劳动部门进行仲裁。而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局只有在获得《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后,才能受理劳动仲裁申请。然而,要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必须由企业出具《伤亡事故报告单》,而某集团却拒绝盖章。他们认为,一旦盖章就等于承认了汪某的工伤事实,而是否构成工伤正是他们与汪某之间的争议点。因此,盖章意味着败诉,不盖章则无法启动诉讼程序。那么,这种情况究竟该如何处理呢?这一问题曾是法律界人士争论的焦点之一,但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所有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同时,所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权依照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例还明确了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事务,具体承办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此外,《条例》指出,其规定的“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类用工形式和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该条例的出台,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汪某的工伤事故虽发生在2004年1月1日之前,但至今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程序,因此仍可适用新《工伤保险条例》。他可以先就事故是否属于工伤申请劳动仲裁。若仲裁结果确认为工伤,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从而依法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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