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虚作假签订劳动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法律解析与应对措施
1997年3月,某机械设备厂计划招聘一名具备机床设计经验,并掌握机床电气原理和维修知识的机械设计师。王某(男,37岁)应聘后,声称自己完全符合招聘条件,拥有8年机床设计经验,并精通机床电气原理和维修技术。厂方信以为真,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机械设计师。然而,一个月后,厂方发现王某不仅无法胜任机械设计工作,甚至对相关基础知识也一无所知。因此,厂方书面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对此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仲裁机构在调查后发现,王某在应聘时提供的自荐材料存在严重虚假成分。实际上,他仅高中毕业,曾在一家国有企业担任机床维修工人,对机械设计并不熟悉。在进入该机械设备厂之前,他刚刚刑满释放,长期在社会上漂泊。
厂方在了解王某的真实情况后,决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确认该劳动合同无效,支持厂方的诉求。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即无法律约束力。
王某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虚构自身专业背景,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因此,他与机械设备厂之间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厂方有权依法解除该合同,并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