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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仅签劳务合同,工伤待遇能否申请仲裁?法律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132

袁某是某市的一名村民。1997年1月,袁某所在的村(以下简称乙方)与该市的一家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根据协议内容,乙方需派遣30名务工人员(袁某在其中)到甲方从事装卸、搬运及绿化等相关工作;甲方按照乙方务工人员的实际出勤天数支付工资,男工每日6.50元,并于当月将工资汇至乙方,由乙方负责发放;同时,甲方需按务工人员月工资总额的30%比例,当月支付给乙方作为劳动保护费用、小型工具费、医疗费、伤假工资、伤残工资、死亡抚恤金及善后处理等各项费用;甲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或经济责任。

1997年11月,袁某在甲方某车间配合车工搬运部件时,不幸受伤致残。事故发生后,甲方为袁某的治疗支付了5万余元的医疗费用。1998年10月,袁某向甲方提出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双方因此产生争议。随后,袁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甲方承担相关工伤待遇责任。

然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书”属于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袁某作为乙方派遣至甲方的务工人员,与甲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形成的劳务关系。因此,袁某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其相关待遇应由劳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袁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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