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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被无故辞退怎么办?如何证明自己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141

小建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有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仅过去两个半月时,公司突然通知他第二天不用再来上班。小建要求公司提供解除合同的具体理由,公司却回应称他“不符合公司要求”,并进一步表示:“你在试用期,解除合同不需要什么理由。”小建随即要求公司将这些说法写入解除协议,结果公司果然中了圈套,真的在协议上签字。随后,小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最终,仲裁庭裁定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原来,小建早有准备,他向仲裁庭提交了多份有力的证据:公司招聘时发布的岗位具体要求、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岗位的描述、公司岗位责任制中对岗位的考核标准,以及他在试用期内的工作成果与公司要求的对比。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他完全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无法再以“试用期”为由随意解除合同。最终,公司败诉,小建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内辞退员工,用人单位并非可以随意为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即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并非毫无保障,只要能够有效证明自己符合岗位要求,就有可能避免被无故辞退。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劳动者对试用期的法律保护认识不足,认为一旦进入试用期就容易被辞退,从而选择“自认倒霉”。这种想法是片面的。实际上,劳动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了解并保存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岗位的具体要求,如是通过广告发布,可进行截图或复印;如果是现场招聘,可记录或抄写相关要求。其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尽量明确岗位职责,避免模糊表述。如果合同中岗位描述不够详细,可以借助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尤其是那些包含具体工作质量与数量要求的文件作为补充证据。最后,劳动者应注重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保留工作成果的记录,如完成的工作量、工作质量等。对于无法量化的工作,可以通过与同岗位其他员工的对比,来证明自己的工作能力和胜任程度。通过这些方式,劳动者可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在试用期内被无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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