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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造假被辞退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金?未签合同开除的法律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169

2024年1月,吴先生前往北京亨瑞同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聘,其简历中显示为在读研究生,并曾在其他企业担任经理职务。由于公司误以为吴先生为在校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安排其担任咨询顾问工作。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认为吴先生的工作状态和方式影响了正常运营,决定将其辞退。

吴先生随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认为公司未与吴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近两万元。对此,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吴先生在求职时存在简历造假行为,自称是学生,导致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公司发现吴先生并非在校生,且其任职经历也不属实,因此辞退他。

公司主张,由于吴先生的简历造假,不应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吴先生在求职过程中存在不实信息,但其与公司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辞退他的理由是其工作表现影响了公司秩序,而非基于欺诈行为。因此,公司仍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最终,西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吴先生的经济补偿金请求,驳回了公司拒绝支付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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