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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未签劳动合同能否主张双倍工资?劳动仲裁结果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318

王女士是上海农村户籍人员,于2007年9月进入上海某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但未取得事业编制,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工资参照有事业编制员工的相同岗位标准发放。王女士在该单位工作至2008年5月。2008年3月,因市政动迁,王女士被列为被征地人员,由征地单位上海某某实业总公司为其按月缴纳城镇保险。同年3月,王女士年满50周岁,该公司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她开始领取退休金。2008年1月,该事业单位要求王女士签订书面《退休返聘协议》,并按退休人员标准支付工资。王女士则认为自己在该单位工作已满10年,且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至55周岁。因她拒绝签订《退休返聘协议》,该单位于2008年5月31日书面通知其终止工作关系。随后,王女士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与其签订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并主张单位应按4000元标准支付自2008年1月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的双倍工资。该事业单位在接到应诉通知后,委托律师代理此案。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王女士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退休人员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退休人员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主张双倍工资是否有法律依据。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旨在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好地理解退休人员的用工形式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退休人员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适用该法。然而,判断上海某事业单位与王女士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关键在于王女士是否符合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应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王女士于2007年3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据此,双方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也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根据《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3〕24号)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所形成的是特殊劳动关系。这种关系既不同于劳动法调整的普通劳动关系,也不同于民事法律调整的劳务关系。特殊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虽从事有偿劳动并接受管理,但通常与原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条件。因此,用人单位在特殊劳动关系中,除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方面需参照劳动法标准外,其他权利义务主要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退休人员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
由于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特殊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协议约定。在本案中,事业单位于2008年1月提出签订《退休返聘协议》,而王女士以应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双方未就聘用期限达成书面协议,因此事业单位在2008年5月31日书面通知终止工作关系,并无不妥。王女士要求继续聘用至2012年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基于特殊劳动关系的性质,事业单位也无需向王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退休人员是否适用未订立书面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该规定适用于劳动关系,而本案中,王女士与事业单位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特殊劳动关系。因此,该法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不适用于本案。王女士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且其主张双倍工资的请求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在特殊劳动关系中,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及如何约定权利义务,应由双方协商决定,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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