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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142

2010年6月9日,谭田通过招聘进入湘潭县某公司担任车工,并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14年8月1日,原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新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然而,公司为节省成本,一直未为谭田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2014年9月,谭田因在公司涉密电脑上玩了几盘游戏,被公司负责人批评违反工作纪律,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随后,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以谭田严重违纪为由作出开除决定。谭田在得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向湘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014年11月19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谭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9062元、一次性生活补助金3664元以及2014年9月份的工资3096元。公司对此裁决不服,遂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提交了谈话记录、工会会议决定及开除处理决定等材料,试图证明谭田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其被开除的决定合法有效。但经法庭质证与认证,发现这些证据均未有谭田的签字确认,属于单方证据,无法有效证明谭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同时,谭田在工作期间的行为并未达到应予开除的严重程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经查明,谭田在该公司工作时间为4年3个月零18天,月平均工资为4340.2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谭田支付赔偿金,即4340.29元/月 × 4.5个月 × 2 = 39062.62元;因公司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依法应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金额为916元/月 × 4个月 = 3664元;此外,公司还应支付谭田2014年9月份的工资3096元。最终,法院支持了仲裁裁决,作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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