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被要求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怎么算加班费?
春节被要求加班
原告黄某某起诉称,其在某某山镇被告李某某的超市里打工,月工资为每月1200元,2014年正月初二就被要求上班,其认为正月初二至初七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六天应获得720元的加班工资。原告在多次要求李某某支付加班工资未果并经劳动仲裁未果后,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李某某支付加班工资720元。
法定节假日加班怎么算加班费
被告李某某则辩称,原告与其并未签订合同,也未约定如果原告加班被告须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原告的请求没有依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
后经法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讲解,告知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经过承办法官的努力调解,最终李某某答应自愿支付原告加班期间的工资720元(正月初二至初七共计六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