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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面解雇员工,公司解雇员工是否需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6-18) 浏览 172

公司单方面解雇员工

2004年7月7日,姚先生进入上海一家木业公司工作,双方于2005年7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04年7月7日至2007年7月6日止,其中2004年7月7日至10月6日为试用期;姚先生担任生产厂长岗位,月薪为1。6万元等事项。2007年1月4日,木业公司以姚先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姚先生于当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离开公司。事后,姚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支付相应工资。因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庭审中,姚先生诉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2007年1月4日,木业公司非法解除了与自己的劳动合同。请求判令木业公司:

1、支付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的加班工资18.73万余元;

2、支付2007年1月4日至劳动合同到期日止的工资。

公司解雇员工是否需付经济补偿金

木业公司辩称,因在工作中,姚先生对总经理要求调查的事件虚与委蛇,要求其拟订工作计划相应不理,延迟汇报工作等,认为姚先生除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义务外,还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姚先生不存在加班,所有费用在姚先生离开时均已结清。因对仲裁裁决不服,亦提起诉讼,现请求判令确认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合法。

审理中,法院查明,2006年7月起,姚先生的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5100元。2007年1月公司发放姚先生3天的工资3685元。

2008年8月,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上海某木业公司于2007年1月4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木业公司应向姚先生支付2007年1月4日至2007年7月6日的工资15.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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