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穿拖鞋上班脚受伤是否算工伤?法院判决明确解释
莫某是某鞋业公司的员工,负责裁断车间的管理工作。2014年7月12日上午,他在车间巡查过程中,不慎踩到地上的刀模,导致右脚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足跟跟腱断裂。随后,莫某向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定莫某的伤害属于工伤。鞋业公司对此不服,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莫某违反公司规定,在工作时间穿着拖鞋,导致受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莫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右足跟跟腱断裂的伤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认定程序合法。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鞋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除非能够证明其伤亡是由于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情形所致。本案中,莫某的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因其存在过失责任而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