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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职工再就业解除合同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9) 浏览 211

2013年5月6日,沈先生在某国营机械厂办理了内退手续,其社会保险仍由该厂继续缴纳。同年7月11日,沈先生另寻工作,进入一家科技公司担任副经理。2014年12月29日,科技公司召开职工大会,就解除与沈先生的劳动关系征求其意见,沈先生表示同意。次日,双方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

沈先生随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认为,尽管沈先生已办理内退手续,但其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未终止,社会保险仍由原单位缴纳,表明双方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沈先生在新单位入职后,与科技公司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用工争议,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沈先生与科技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依法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在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沈先生同意解除,且双方办理了工作交接,应视为协商一致解除。由于双方未就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达成特别约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科技公司应向沈先生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沈先生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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