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怎么办,劳动仲裁由谁举证?
员工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怎么办
北京某公司是一家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牛某自2009年起长期为该公司介绍工程项目,并撮合双方签订合同书,公司按工程价款支付牛某一定的好处费。
2012年12月牛某因提成问题与公司发生矛盾,遂申请仲裁,称起于2009年入职公司,公司与其口头约定月工资3000元,另加提成,但公司仅支付过两次工资,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至2012年12月的工资差额116000元。牛某向仲裁庭提交了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书、工程验收单等文件,均显示牛某是公司的技术负责人或代理人。
公司抗辩称牛某仅是工程的中间介绍人,公司向其支付一定的提成,文件中填写牛某为公司的人员是为方便其从中斡旋双方的的关系而由其自己任意填写,并不能证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也从未向其说过发放工资的事情,已经向其发放的工资是好处费。
劳动仲裁由谁举证
仲裁委认为,牛某提交的合同书等文件签字落款处均显示牛某为公司委托代理人或负责人,某公司虽主张其与牛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确认牛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某公司对牛某的入职和离职时间、月工资标准等负有举证责任,而本案中,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牛某的入职和离职时间及月工资标准。据此,某公司应支付牛某工资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