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离职,公司是否应依法转移社保关系?
姜先生于2003年4月进入某公司工作,2014年11月,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姜先生表示,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某公司未能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导致其社会保险中断,无法正常领取失业金。因此,他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公司为其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并赔偿2014年1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失业金损失共计6000余元。
某公司则辩称,曾多次通知姜先生前往公司办理档案及社保转移手续,但姜先生未到场办理,因此公司无法完成相关转移,姜先生的失业金损失请求没有依据。对此,姜先生提起了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此外,《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户口所在地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20日内将职工档案转移至该机构。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为离职员工办理档案及社保关系的转移。本案中,某公司虽声称已多次通知姜先生办理相关手续,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仲裁委员会未予采信。因此,公司应依法为姜先生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并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