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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跳车受伤雇主是否需赔偿?非法用工单位责任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20) 浏览 167

陈某明自2008年起在陈某生经营的石场工作。2013年1月6日,石场有一批石柱需要运往揭东某寺,陈某生安排陈某明等人负责装卸工作。当晚7时许,陈某明在将石柱装上由张某华驾驶的6轮农用车后,作为最后一个下车的工人,不慎跳车摔倒受伤。在场人员立即将其送往揭阳市人民医院救治。陈某生闻讯后支付了陈某明的住院押金,并通过榕城区劳动监察队转交了1800元赔偿费用。张某华也另行支付了3400元。

2013年7月5日,揭阳市榕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认定陈某生经营的石场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属于非法用工单位。同年10月22日,揭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陈某明为伤残四级。2014年12月9日,榕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陈某生应一次性赔偿陈某明护理费、医疗费等共计142044.95元。

陈某生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生的石场未依法登记,属于非法用工单位,陈某明在雇佣期间因事故受伤,应适用劳动争议程序处理。在二审诉讼过程中,陈某生与陈某明就医疗费用等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该协议可作为判决依据。

陈某生主张陈某明的伤害系由张某华的过错导致,因此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张某华追偿,并可另行提起诉讼。此外,陈某生还提出该案可能涉及与某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为某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亦可另行起诉。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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