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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电击受伤单位不认工伤,法院最终认定为工伤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20) 浏览 168

职工唐某在工作期间遭遇电击,被诊断为窦性节律、ST-T改变及心肌损伤。唐某随后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其所在单位锡城某有限公司否认唐某在工作中发生触电事故。最终,劳动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唐某为工伤,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工伤认定决定。随后,该公司又于2008年5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在庭审中,原告公司主张,当天与唐某共同工作的同事并未发现其被电击或送医治疗的情况,唐某工作至中午后请假回家吃饭,且公司电工检查过车间设备和线路,未发现漏电问题,其他同事也未出现触电情况。因此,原告认为唐某的受伤并非发生在工作过程中,不应认定为工伤。

被告劳动部门则辩称,由于触电属于无形伤害,唐某本人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被同事目睹触电过程。但根据唐某当天的病历记录、单位考勤表以及同事的调查笔录,可以确认其在上午工作时曾感到被电麻,且当天下午未上班。结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电击伤确实可能导致心肌损伤及相应的心电图改变,因此认定唐某为工伤具有充分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触电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有证人证实,事发当天曾听到唐某说被电麻了一下,且有同事看到其手中的钢球差点掉落。这些证据与唐某提供的病历、单位考勤记录相互印证,能够合理推断其受伤系因工作过程中触电所致。尽管原告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唐某的受伤并非发生在工作期间,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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