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病假期间被解雇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解析
徐某因病假期间被公司解雇,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2009年6月23日,徐某因感到眩晕恶心,前往许昌市人民医院急诊,被初步诊断为美尼尔氏综合症,遂向公司申请病假。公司董事长汪某批准其病假6个月。随后,徐某要求公司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遭到拒绝。2009年12月24日,徐某向禹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支付病假工资4900元及经济补偿金。2010年1月3日,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关系。2月20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病假是否成立不属于其受案范围,驳回了徐某的请求。
对此,徐某于3月18日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病假期间的双倍工资9800元及3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则辩称,徐某提供的美尼尔氏综合症诊断证据不足,且该病的治疗期通常为7至15天,不应批准6个月病假;徐某虚构事实骗取病假,公司据此解除合同符合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包括获得报酬和休息休假的权利。其因病请假并获得公司批准,应依法享受病假工资待遇。虽然徐某以初诊结论申请长假存在不当之处,但批准病假的权利在公司,公司可以选择是否批准,并要求徐某提供确诊证明及详细诊疗措施以确认病假时长。然而,公司并未行使该权利,而是直接批准了6个月的病假,应视为其认可了徐某的请假事由。因此,徐某请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至于经济补偿金,法院指出,公司在双方发生争议并进入仲裁程序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徐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禹州市某饮料有限公司向徐某支付6个月病假工资4200元及经济补偿金8400元,共计12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