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加班未获报酬,加班费如何计算?法院调解支付3189元
张某是某住宅小区的车管工,长期存在加班现象,但物业公司未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张某与公司协商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共计8000余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支付张某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期间延时加班费补差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补差,合计3189.14元。
张某诉称,其于2008年1月与北京某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天兆家园物业从事车管工作,合同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在工作期间,张某被安排实行早8点至晚8点或晚8点至次日早8点的工作制度,每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达60小时,超出国家法定工作时间20小时,并且在法定节假日也未休息。张某认为,其工作时间已明显超过法律规定,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原告于2009年7月17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009年9月14日领取了仲裁裁决书,但对裁决结果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1、二被告支付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平日超时工作加班费6016.8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14.4元;2、支付2009年1月至2009年6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72.8元。
经法院调解,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就加班费支付问题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