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单方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劳动者有权拒绝续签
杨某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在2004年3月21日到期后,他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单位却表示已决定与其续签合同,拒绝办理终止手续。企业以“临时无人接替”为由,要求杨某至少续签一年,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甚至威胁若他拒绝则按自动离职处理。对此,杨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单位依法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确认,杨某与该化工厂签订的5年劳动合同已于2004年3月21日到期。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劳动合同期满后,若双方同意续订,也应基于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如果一方不同意续订,另一方不得强迫其继续签订合同。本案中,杨某已明确表示不再续订合同,并提出终止手续,而单位却在未与杨某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续签,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此外,《劳动法》第十八条指出,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单位单方面续签的劳动合同因缺乏杨某的同意,属于无效合同,杨某有权拒绝履行。同时,《劳动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单位在合同期满后,有义务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终止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若未依法办理,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该化工厂单方面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必须依法为杨某办理原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