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造假被辞,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彭先生在应聘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时,虚构了其电视大学专科学历,谎称自己是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毕业生。2011年11月,他凭借虚假履历成功入职,担任营业部部长,月薪为人民币8000元。2013年9月,公司发现其学历造假,遂以提供虚假学历为由,解除了与彭先生的劳动合同。
随后,彭先生向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公司支付1.2万余元的经济补偿。2014年1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公司应向彭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诉讼,主张彭先生在2005年应聘时隐瞒真实学历,导致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待遇优厚的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依法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判决驳回彭先生的经济补偿请求。彭先生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也应如实告知。经调查核实,彭先生提供的文凭确为伪造,因此公司以他隐瞒学历、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合同,属于合法行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支持公司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