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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患癌被开除事件引发关注,用人单位合法辞退情形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24) 浏览 180

一、女教师患癌被开除
据中国网讯,刘某于2012年加入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成为一名大学教师。其母亲马某表示,刘某罹患卵巢癌并已扩散,患病期间却遭到学校的开除。家属曾恳求校方继续为其购买保险,但遭到拒绝。校领导曾冷淡回应:“不要给我哭,我见这样的事情挺多的……”2018年8月14日,因癌症并发心脏病,年仅32岁的刘某不幸离世。家属向记者提供的《关于开除刘某等同志的决定》显示,2015年1月19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刘某等两位教师因连续旷工,违反了兰博人字(2009)6号文件规定及劳动协议相关条款,因此被开除,解除劳动关系。在博文学院工作三年的刘某收到开除通知时,一时难以接受。她在微信聊天中向朋友倾诉:“起初他们并不知道我具体的病情,我请了一个学期的假,期末还打电话问我下学期是否能返岗。后来我母亲向学院说明了我的真实病情,他们得知后就把我开除了。”

二、用人单位合法辞退员工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二)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现以下情形时,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且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
若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则应支付其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补偿。
(四)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征求意见,经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员裁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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