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药店输液死亡单位未买社保是否需赔偿?
黄某才是一名东莞某音响公司的员工,2012年他以“黄某亮”的名义入职。在公司为其购买工伤保险时,发现“黄某亮”已在其他单位参保,因此无法继续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公司随后核实了黄某才的真实身份,并要求其更正信息并协助购买社保。黄某才表示身份证已丢失,且不需要公司为其购买社保,同时声称即使发生意外也不希望公司承担责任。
2014年6月5日上午10时许,黄某才在工作中感到身体不适,向组长请假休息半天。当天晚上6时许,他前往附近一家无行医资质的药店进行治疗。输液过程中,黄某才突然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2014年9月13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黄某才的事故属于工伤。音响公司对此不服,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黄某才自行前往不具备资质的药店就医,但公司确实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公司需支付黄某才近8万元的赔偿金,并按照法定标准继续支付其年迈父亲和年幼儿子的抚恤金,直至供养条件不再适用。
音响公司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