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救火严重烧伤 公务员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市长深入森林火场救火严重烧伤
今年5月8日下午,香格里拉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陈群在闻讯后作出指令,迅速带领党员干部冲进火灾扑救现场,详细查看火情,了解扑救进展情况。正当陈群一行党员干部查看火情、作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扑火方案时,突然一阵山风刮起,火焰瞬间蹿起20多米高,让人窒息的热浪裹着浓烟席卷而来。陈群看势头不妙,急忙高呼:“赶紧撤!赶紧撤!”现场40多名扑火人员撤出来了,但由于火势较大、温度较高,陈群、杨林和鲍国军却没能第一时间撤出,受到了不同程度烧伤。“我们撤出50多米远的地方回头望时,市长、局长和指挥长一身漆黑,特别是市长,头部、脸部和手部多处严重灼伤。而他见到大家的第一句话是, 大家都安全了吗? ”在火灾中脱险的云南哈巴雪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所职工张雪梅回忆。由于3人伤势较重,随即被送到昆明接受治疗。在赶往丽江机场途中,陈群仍不忘其他参与扑火的干部群众安全。在登机之前,他继续叮嘱急需返回火场扑救的工作人员:“一定要把参与扑火的群众安全放在首位,科学组织、精心安排、有序扑救。”在听到市长等人受伤的消息后,全村4000多名群众上山加入扑火队伍,森林火灾历时5天全部扑灭。
公务员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八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也就是说《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享受工伤待遇,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的工伤待遇问题。
2004年12月24日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2005年12月2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三、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也就是说,国家相关部委已经通过红头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工伤待遇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