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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学生合伙开快餐店,创业就业双赢新模式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194

来自松滋的皮俊桢是武汉商贸职业学院汽车服务与营销专业的大三学生,被同学们亲切地称为“兼职达人”。他通过实地调研,仔细观察并计算商业区的人流量,最终决定与两位同班同学合伙创业。三人共同投入15万元,在一所大学附近开设了“漫步Bar炸鸡坊”。从原材料采购到宣传推广,皮俊桢和伙伴们都是从零起步,一步步摸索前行。经过努力,这家快餐店经营状况良好,月收入超过5万元,并已雇佣6名员工。

“他很能吃苦,也有自己的想法。”合伙人邓明华表示,尽管创业过程辛苦,但皮俊桢始终充满热情,感到非常开心和有成就感。目前,他的第二家快餐店也即将开业。皮俊桢有一个长远的愿景,希望将快餐店发展成一个品牌,同时为更多同学提供就业机会,助力他们实现人生价值。

关于劳动者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各项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平等就业权**: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权获得职业机会。劳动是人们生活的基础,是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的重要源泉。实现劳动就业权是劳动者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若无法实现,其他权利也将失去意义。

2. **选择职业权**:劳动者有权根据自身兴趣、能力和志向选择适合的职业。这种权利不仅有助于个人发挥特长,也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应拥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依据自身条件和市场需求,自由选择用人单位和岗位。

3. **取得劳动报酬权**: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若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或维权。获取报酬是保障劳动者持续从事劳动的重要物质基础。

4.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合同产生争议时,劳动者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则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构成。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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