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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加班是否应得加班费?解析劳动法与公司规定冲突案例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314

西班牙男子吉恩在一家Lidl连锁超市担任分店经理,已经为公司服务了12年。他非常热爱这份工作,每天都会提前两个小时到岗,主动整理货架、检查订单和价格,表现出极高的责任心。然而,他却因此被公司解雇。据称,超市规定的工作时间为早上7点,但吉恩坚持提前到岗,未获得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自行加班,公司认为他违反了禁止无偿加班的规定。

Lidl在解雇信中指出,根据公司规定,“每分钟工作都是有偿的,只要员工在工作,公司就必须打卡并支付工资”。因此,吉恩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加班,公司认为其行为属于无偿劳动,故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擅自加班是否应获得加班费的问题,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如果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而劳动者仅凭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存在加班事实,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因此,许多企业将加班审批制度视为规避支付加班费的“万能钥匙”。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逻辑漏洞。员工提交加班申请后,审批表通常由用人单位保管,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员工往往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此时,用人单位便可能以“未提交加班申请”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导致劳动者维权困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二)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三)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因此,即便存在加班审批制度,只要员工确实进行了加班,用人单位仍需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不能以未提交审批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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