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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约定不明引发争议,李先生依法维权要求同工同酬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17) 浏览 170

李先生于2009年11月通过老乡介绍进入A生产型企业工作,担任操作工。入职时,由于是熟人介绍,他与企业负责人仅进行了口头约定,表示工资待遇与其他操作工保持一致。然而,李先生在领取首月工资时却发现,自己的工资比其他操作工低了20%。他仔细查看了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现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工资数额,也未提及试用期的相关内容,因此对工资差异感到困惑。

李先生随即找到企业负责人询问原因,对方解释称,根据公司规定,新进员工需要熟悉业务流程,因此前六个月工资按80%发放。李先生认为企业的做法违背了之前的口头承诺,且公司从未向他提及过相关制度,因此他决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补发20%的工资差额。

本案的核心在于劳动报酬约定不明引发的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中若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因此在出现歧义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通过补充协议予以解决。然而,在本案中,企业坚持其制度规定,而李先生则坚持要求按原口头约定支付全额工资,双方未能达成补充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集体合同的相关约定。集体合同是由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用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个体劳动合同中未对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时,可以参照集体合同执行。但本案中,A企业并未与职工方签订集体合同,因此无法适用该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无集体合同约定,则应遵循“同工同酬”原则。同工同酬是指相同岗位、相同工作内容的劳动者应获得同等的工资待遇。李先生虽然为新进员工,但其岗位和工作内容与其他操作工完全一致,因此不应因入职时间不同而受到歧视性待遇。企业以“新员工需试用期”为由扣发工资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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