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徐某是某企业新招聘的一名大学生。双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徐某担任产品工艺设计工作,合同期为两年,试用期为三个月。合同签订后,企业安排徐某先在设计岗位担任辅助工作。徐某工作认真,积极学习并勇于创新,得到了企业的认可和嘉奖。试用期结束后,企业将其安排至正式设计岗位,徐某更加投入工作,对未来充满信心。半年后,徐某接到国外亲属电话,称其患病,希望其前往探望。经过慎重考虑,徐某决定请假三个月出国探亲,并表示请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企业考虑到徐某的工作表现良好,同意其请假,同时希望其能按时返回继续履行合同。三个月后,徐某再次致电企业,表示亲属病情尚未痊愈,需继续照顾,希望续假三个月。企业虽对徐某仍有好感,但认为续假时间过长,影响正常运营,因此希望其尽快返岗。一个月后,徐某结束探亲返回企业上班,但企业已通知其,因正常经营需要,已安排他人接替其岗位,并向其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徐某认为合同期尚未届满,企业无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双方理由:徐某主张,自己在离职时已履行请假手续,且合同期未满,企业无权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则认为,徐某连续四个月未到岗工作,已构成未履行合同义务,且企业已安排他人接替其岗位,因此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争议焦点在于:徐某请假四个月未上班,企业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该条款表明,劳动合同一旦依法签订,即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履行合同义务。若一方未履行,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若劳动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是因法定事由或双方约定的情形所导致,则不构成违约。《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时,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意味着合同暂时停止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合同恢复履行,双方重新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该条款的适用前提是: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但仍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在中止履行期间,双方互不承担合同义务,待条件具备后,合同继续履行。该规定旨在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性,规范劳动者在非正常履行情况下的权利义务关系。
综上,徐某请假出国探亲,虽未到岗工作,但其请假行为已事先报备,且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企业若无合法依据单方面终止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