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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因工伤被认定为需续签合同,单位应依法退还保证金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11

近日,西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原告某出租汽车公司与被告宋某续签劳动合同,并退还其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共计1.4万余元。

原告某出租汽车公司诉称,1999年1月,其公司与被告宋某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及营运任务承包合同。2001年2月,宋某因疲劳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相关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2003年1月20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4年1月31日止。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因工负伤的员工,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相应待遇。因此,公司通知宋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其一次性补助。宋某的个人行为导致《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中止,属于违约行为,故公司要求不续签劳动合同,并拒绝退还保证金和管理费。

被告宋某辩称,其于2002年1月被评定为7级伤残,不应适用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此外,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风险抵押金,因此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应予以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在2002年1月已进行工伤认定,因此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适用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签。宋某因工伤导致无法履行《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不属于无故违约,其要求退还部分保证金和管理费的理由正当。法院据此支持了被告的诉求,判决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并退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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