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培训不合格能否解聘及经济补偿解析
员工培训不合格是否可解除合同?珊珊女士被公司安排到新岗位已有六个月,与她同期入职的其他同事早已能够独立胜任工作,唯有她仍无法独立完成任务,感到十分焦虑。她多次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业务,但效果甚微。公司领导认为,珊珊虽然在操作上不够灵活,但工作态度认真,因此决定给予她一次提升技能的机会,安排她脱产三个月参加技术培训。然而,培训结束后,珊珊依然无法独立工作,公司领导最终决定在三十日后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珊珊提出疑问:“我们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怎么能现在就终止呢?”人力资源部回应道:“虽然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但合同中已经约定了终止条件。一旦这些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终止。”并指出合同第52条规定:“乙方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甲方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
珊珊随即追问:“就算公司可以依据这条终止合同,是不是也应该支付经济补偿?”人力资源部解释称:“终止合同与解除合同不同。根据国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终止合同则无需支付。”因此,公司认为珊珊的情况属于终止合同,无需支付补偿。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与珊珊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将《劳动法》第26条第2项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作为终止条件,实际上是将法定解除条件转化为约定终止条件。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即“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因此,尽管公司依据合同条款终止了与珊珊的劳动合同,但该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公司应依法与珊珊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