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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合格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28

某纺织机械修理公司在报纸上发布了一则招聘广告,要求一名具备三级工技术水平的车工。小范看到广告后,认为自己完全符合要求,便前往该公司人事部应聘。人事部经理在听取小范的自我介绍后,认为其符合录用条件,随即决定录用。一周后,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自2月12日起至5月11日止。

小范在试用期间表现出较高的工作热情和认真细致的态度,但因技术水平有限,无法完成较为复杂的任务。5月11日,试用期最后一天,车间主任通知小范进行技术考核,并递给他一张专门用于测试三级车工水平的图纸。小范按照图纸要求,花费了整整4个小时完成了零件加工。

5月12日,技术考核组对小范加工的零件进行了评估,认为其精度不达标,因此判定他未达到三级车工的技术水平。5月13日,公司依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决定解除与小范的劳动合同。

小范对此决定表示不服,他认为公司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内(即5月11日前)作出决定,而公司是在试用期结束后才做出考核结论并解除合同,因此该行为不合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试用期满后,公司是否仍有权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在试用期内完成对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评估,并据此作出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本案中,虽然考核是在试用期内进行的,但考核结果是在试用期满后得出的,因此公司无法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其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建议企业在使用试用期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招聘前,应根据岗位需求制定明确、具体、可操作的录用条件;
二、在试用期内,应持续按照录用条件对员工进行考察和评估;
三、如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四、若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完成,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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