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作十年未签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刘先生在某公司已连续工作多年,公司仅与他签订过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此后虽未再续签,但双方仍维持原有的工作关系。刘先生了解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他特别关注自己的工作年限。某日,他计算发现自己已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随即向公司领导提出,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领导表示,由于公司经营存在困难,目前无法与刘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愿意尽快与其续签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然而,刘先生坚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未果,合同续签问题陷入僵局。
一个月后,公司书面通知刘先生,若其在一周内不与公司续签三年期劳动合同,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刘先生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刘先生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其在公司已连续工作满十年,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公司则认为,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司仅愿意签订三年期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公司有权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先生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在连续工作满十年后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其订立(包括续订)应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
那么,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履行了劳动义务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是否仍然成立?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因此,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劳动者实际履行了劳动义务,劳动关系仍可被认定为成立。
由于“应签未签”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其存续期限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该条款明确了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如需终止劳动关系,应提前通知劳动者。
那么,当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仍持续存在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依据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状态,用人单位未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该规定表明,若劳动者已连续工作满十年,且用人单位未依法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