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上厕所意外死亡是否算工伤?工伤认定标准解析
何某是某市四通厂的一名工人。2002年9月24日下午上班期间,他在去厕所解便时突然晕倒,几分钟后被同事发现,已无意识。厂方随即将其送往附近医院抢救,但最终何某不幸去世。由于厂方未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何某的父亲向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上厕所”属于个人私事,与本职工作无关,因此认定何某的伤亡不属于工伤。何某的父亲对此不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持了原认定。
随后,何某的父亲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重新认定。法院一审认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不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遂判决撤销其认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认定。宣判后,四通厂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后指出,任何用工单位都应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保障其基本权利。劳动者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上厕所”是劳动者基本的生理需求,属于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障。因此,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的意外,即使看似与本职工作无关,也应视为与工作相关的合理行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忽视了这一法律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驳回了四通厂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班时间上厕所是否属于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而“上厕所”作为自然生理现象,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必须满足的基本需求。因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与法律精神不符。即使意外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只要不属于劳动者本人的主要责任,也应按照因工伤亡的标准处理。因此,何某的伤亡应被认定为工伤。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认定并责令重新认定是正确的,市中院维持该判决亦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