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劳务派遣争议中劳动者如何正确提起劳动仲裁?维权对象应选谁?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74

路先生与上海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将其派遣至上海某IT公司(以下简称“IT公司”)工作。根据IT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加班,且路先生如需加班,应填写相应的加班审批单并报上级主管批准。

入职后,由于公司业务繁忙,路先生不仅在平时需要延长工作时间,还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被安排不定时加班以完成工作任务。IT公司对路先生提交的加班审批单均予以确认。然而,当路先生向IT公司主张加班工资时,IT公司却表示:“我们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加班工资已支付给服务公司,你应向服务公司提出要求。”路先生随后向服务公司提出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但服务公司以不实际管理路先生为由拒绝支付。由于路先生仍继续在IT公司工作,他担心若提起劳动仲裁可能会影响与IT公司的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路先生应以谁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对此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路先生与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合同,因此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而路先生与IT公司之间仅为劳动用工关系,因此加班工资应向服务公司主张。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雇佣”与“使用”是分离的,IT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对路先生具有实际的管理权,且加班行为发生在IT公司,因此加班工资应向IT公司主张。

本案属于典型的劳务派遣纠纷。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归属问题常常令劳动者感到困惑。但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劳动关系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其中,劳动过程主要体现人身关系,而劳动合同则体现劳动力与工资的交换关系。因此,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劳动保护、工作时间、竞业禁止等,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而与财产关系相关的事项,如社会保险、劳动报酬、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等,则应由派遣单位负责。

在本案中,加班费属于与劳动者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财产性权益,因此应由用工单位IT公司承担。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中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路先生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将服务公司和IT公司均列为被申请人,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劳务派遣涉及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但法律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设定的连带责任,为劳动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降低了维权门槛。劳动者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在维权过程中应选择的被申请人,从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