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发生争议,劳动者如何提起劳动仲裁
劳务派遣发生争议
路先生与上海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签订了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务派遣合同。合同约定路先生将被派遣至上海某IT公司(以下简称:“IT公司”)工作。根据IT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路先生加班,且路先生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需要填写相应的加班审批单,并报上级主管同意。<?xml:namespace prefix = o />
入职后,因公司业务繁忙,路先生不仅平时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也需要不定时的加班以完成工作任务。IT公司对路先生相应的加班审批单都予以确定。但是,当路先生向IT公司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时,IT公司却说:“因为我们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你的加班工资我们已经支付给服务公司了,你的要求应当向服务公司提出。”路先生于是向服务公司要求加班工资,服务公司以不实际管理路先生为由,同样拒绝支付。
因为路先生依然在IT公司上班,所以担忧提起劳动仲裁会影响其与IT公司的关系。在该种情况下,路先生应当以谁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呢?
第一种观点认为:路先生与服务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合同,所以本案中路先生与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路先生与IT公司只是劳动用工关系,所以关于加班工资应当向服务公司进行主张。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因为“雇佣”与“使用”的分离,实际上只有用工单位既本案的IT公司对对路先生有实际的管理权,且实际的加班也是在用工单位产生,所以应当以IT公司作为被申请人。
劳动者如何提起劳动仲裁
本案属于典型的劳务派遣纠纷。关于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具体应当向谁主张的问题,往往令劳动者非常头疼。但是我们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劳动关系兼有人身性质和财产性质,其中劳动过程主要体现人身关系,而劳动合同主要体现劳动力与工资的交换。因此在劳务派遣中,与人身关系联系较为紧密的内容应当分配给用工单位,如劳动保护、工作时间、竞业禁止;而与财产关系联系较为紧密的内容应分配给派遣单位,如社会保险、劳动报酬、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
所以本案中关于加班费的主张对象应当是IT公司。由于法律规定在劳务派遣中,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路先生应当以服务公司与IT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这样才能最大可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务派遣因为涉及三方主体,所以会给劳动者的维权带来更大的困难,但是法律对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连带责任的设置,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难度。劳动者必须懂得利用法律武器,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就要选对被申请人,这样才能避免因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的缺失导致无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