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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逼迫员工辞职怎么办?员工索要补偿金获法院支持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136

公司逼迫员工辞职,员工被迫离职并索要解除补偿金。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支持了员工的诉求。邓先生于2006年4月20日与某电力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6年5月18日,双方又签订了《外派合同》,约定邓先生被派往广西某法资发电公司工作,合同期限为七个月。2007年7月30日,双方协商一致将外派期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在邓先生外派期间,因病住院,他向广西某法资发电公司请了两个月的假。2008年1月3日,某电力公司通过邮件通知邓先生,要求其暂停工作,返回北京治疗,并于1月7日向部门主管汇报。然而,邓先生未按要求返回,1月16日,某电力公司向其发出第一次书面警告。邓先生随后提出书面申辩,但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召开听证会,未给予其申辩机会。

2008年2月19日,邓先生被迫提出辞职,某电力公司于2008年2月25日书面同意解除劳动合同。随后,邓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补发其在外派期间的外派补助、辛苦补助、探亲工资补偿及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某电力公司则辩称,邓先生是自愿离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所主张的补发补助是在其未上班期间产生的,公司不应支付;同时,公司还要求邓先生返还2008年2月1日至3月21日期间未上班的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依约履行。某电力公司在发出《警告信》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与邓先生进行协商或召开听证会,因此该警告信应予撤销。双方均认可于2008年3月21日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因此,外派补助和辛苦补助属于邓先生工资的一部分。在邓先生患病期间,公司单方面中止其外派工作,并停止支付相关补助,构成事实上的违约行为。

邓先生于2008年2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尽管公司对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存在争议,但法院认为公司并非无故拖欠,因此未支持邓先生要求支付50%额外补偿金的请求。

此外,法院指出,外派协议中并未约定在特定情况下停止支付外派补助和辛苦补助,因此公司仍应支付相关款项。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撤销某电力公司的《警告信》,并判决公司支付邓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十九万七千一百五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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