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补偿吗,怎样补偿?

劳动纠纷 1年前 (2023-07-31) 浏览 88

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有补偿吗

马某于1996年11月3日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任项目运营部经理,月薪8000元。2006年9月,马某所在的部门被B公司收购。2006年9月18日,马某与B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如由于非马某过错导致合同解除,马某将获得80000元(注:相当于10个月工资)作为其就本合同生效前在A公司服务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并就本合同生效后的服务年限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初,因业务发展需要,马某所在部门又被并入C公司。马某、B公司、C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约定马某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变更为C公司,C公司承认马某的连续工龄。2008年5月31日,马某与C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协议,约定劳动合同于2008年7月1日解除,C公司应当向马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马某在A公司的服务年限应得的经济补偿金80000元;二是马某在C公司工作年限(其在B公司的服务年限计为在C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得的经济补偿金25000元。马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0000元。在该协议协商过程中,马某表示其已经咨询了律师。C公司于2008年7月15日一次性付清了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

2008年9月,马某以C公司支付其在A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80000元低于法定标准应属无效、C公司拖欠经济补偿金为由,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C公司补发经济补偿金20000元并加付50% 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0000元。

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怎样补偿

仲裁委支持了马某的请求,裁决C公司支付马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0000元并加付50%的赔偿金10000元。C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C公司辩称马某与公司签订的解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马某具有独立处分权利的民事行为能力,且马某也表示咨询了律师,说明其知道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并且C公司也依约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此马某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而马某则认为,在与C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仅按照其在A 公司工作时的工资(8000元)为计算基数,并没有按照其离职前月平均工资(10000元)计算,从而导致其得到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低于法定标准,A公司应当对差额进行补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差额部分。虽然马某在解除协议上签字,但A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马某主动放弃了差额部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C公司的诉讼请求。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