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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捏造离职证明的后果,捏造离职证明的法律责任

劳动纠纷 1年前 (2023-07-31) 浏览 84

单位捏造离职证明的后果

许先生在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1996年12月,公司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 2001年1月4日,许先生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同年1月8日,许先生将工作移交给公司,公司副经理杨某当日同意了辞职申请。后许先生一直未再来公司上班。2001年5月,公司以许先生提出辞职后一直未上班,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为由,决定与许先生,并在公司出具的退工通知单上写明 “因许先生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故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后来公司将退工单中的一联存入当地劳动服务所,但未将退工通知交给许先生本人。许先生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求职过程中,多次遇到用人单位开始同意录用,后又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的情况。

2005年2月,许先生到上海某公司应聘时,面试合格后,却以许先生曾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再次拒绝录用。这时,许先生方知原单位在他的退工单上注明的是因违纪被解除合同,致使其长期无法就业。2006年2月,许先生以公司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名誉权;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公司辩称,原告应当向公司劳动人事部门提出辞职申请,并决定是否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副经理无权同意许先生的辞职请求。

被告在原告向公司副经理杨某提出辞职申请后,曾两次发函通知原告前来办理有关手续,但原告未来办理,故被告未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一直到2001年5月,被告因原告持续旷工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解除前,被告仍按规定支付了原告工资并为原告缴纳了。被告认为,原告未按合同规定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在递交了辞职报告后即不来上班,持续旷工,违反了单位的劳动纪律,故被告以原告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正确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捏造离职证明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辞职报告并移交了工作,公司副经理杨某亦同意了原告的辞职要求,杨某的行为应被视为被告冶金建设公司的行为。原告认为杨某同意其辞职即确认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被告在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以原告旷工违纪为由,再次单方面解除与原告间的劳动合同,并在退工单上写明原告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被告的行为有过错。 由于被告将退工单中的一联存入当地劳动服务所,致使不特定对象误认为原告是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名誉权、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以及原告根据被告的侵权行为方式、手段、场合及所造成的后果,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均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更正2001年5月30日开出的《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上的退工原因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赔偿原告2005年间8个月的经济损失5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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