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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加班费争议:每周44小时是否违法?加班费支付标准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8-01) 浏览 156

某外资企业在拟定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时间的条款规定:“本企业依照中国《劳动法》之规定,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44小时工作制,每月第一个星期六和最后一个星期六为正常工作日。”多年来,公司300多名员工一直按照这一条款的规定,每月在月初和月末各工作六天。直到最近,一起事件引发了员工们对这一条款的关注。

一名员工因违反公司工作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随后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多年来超出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他指出,国家早已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而公司却要求他每周工作44小时,超出部分并未被认定为加班,这严重侵犯了他的休息权益,他不仅应获得相应的加班工资,还应得到经济赔偿。

在仲裁庭审中,企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认为,《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因此劳动合同中关于每周工作44小时的条款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此外,企业还指出,尽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周工作时间调整为40小时,但该规定属于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低于《劳动法》。因此,企业依据《劳动法》拟定的劳动合同条款,经双方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应受法律保护。

最终,这起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企业同意支付该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前两个月的加班费。仲裁庭指出,《劳动法》规定的每周44小时为最高工作时间限制,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将周工作时间进一步缩短至40小时,既符合《劳动法》的精神,也体现了社会进步和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因此,所有企业和劳动者都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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