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年龄为由辞退员工是否合法?无故不缴社保如何维权
刘某出生于1960年,自1995年起在河北某水泥厂从事厂区卫生清洁工作。在刘某工作期间,该单位从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也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2007年12月25日,即《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第五天,该单位突然书面通知刘某办理离职手续,理由为“年纪较大,不宜承担重体力工作”,并要求其当天签署离职协议,领取工资、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相当于12个月工资)。面对工厂的强制要求,刘某被迫离职。
离职一个月后,刘某向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工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二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并补缴多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同时申请进行职业病鉴定。
厂方则辩称,双方是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不构成违法解除。同时,厂方认为刘某从事的清洁工作不属于职业病鉴定的范围。
针对上述情况,分析如下:
1. 工厂以“年纪较大”为由辞退刘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若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应先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若仍不能胜任,方可解除,并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案中,刘某是在被迫情况下签署离职协议,不能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厂方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根据《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厂方支付刘某12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行为。
3. 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依据《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加收滞纳金。刘某有权要求单位补缴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险发[1998]69号)的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需由原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刘某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有效证明及历年工资收入凭证。若无法提供有效工资凭证,则以相应缴费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补缴。补缴费用由单位与刘某按标准分别承担,并需加收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单位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其中,1999年1月22日以前的欠缴部分,自该日起加收滞纳金;1999年1月22日以后的欠缴部分,则按实际欠缴时间计算滞纳金。
4. 对于刘某提出的进行职业病鉴定的请求,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若刘某在工作中存在职业病风险,厂方应在离职前完成相关检查。如检查结果显示其健康状况正常,则无须进行职业病鉴定;如存在异常,厂方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厂方不能单方面以“不属于职业病鉴定范围”为由拒绝刘某的鉴定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