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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造成损失是否需要赔偿?扣工资不得超过20%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131

张某于2006年12月应聘至一家私营服装生产企业从事销售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仅约定了张某的工作岗位为销售,月工资为保底800元加按销售额比例计算的提成,但并未提及关于代销业务的管理规定。该企业虽有内部规定,要求销售人员在代销服装3个月内未能收回货款或完整收回货物的,需自行承担损失,但这一规定并未写入劳动合同。

2007年11月,张某按照企业的批准程序,为他人从仓库提走价值2万元的服装进行代销。此后,张某未能将代销款项返还企业。2008年3月,企业决定由张某赔偿2万元的损失,并开始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500元。对此决定,张某表示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主张两点:一是企业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代销管理规定,因此该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二是每月扣除500元工资,已超出其保底工资的60%,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要求全额发放工资。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但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作详细规定,仅在第四条和第八十九条中作出原则性要求,即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若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某所在企业的代销管理规定,属于其内部经营管理制度,未违反法律、法规,因此在企业内部具有约束力。从法律角度看,张某在同意从事代销业务时,即默认接受了该管理规定。因此,若因代销行为导致损失,张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企业在扣工资方面存在明显违规行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但赔偿金额的扣除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张某的保底工资为每月800元,企业每月扣除500元,已超过其工资的60%,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正确的做法应是: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不超过160元(即800元的20%),若张某当月有提成收入,也可从提成中按20%的比例扣除。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克扣工资,更不能超出法定限额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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