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企业合并后原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职工擅自离职是否需赔偿损失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8-03) 浏览 207

小张是某设备厂的一名劳动合同制工人,于1997年与厂方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今年2月,由于设备厂生产经营效益不佳,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该厂被合并为另一总厂的分厂,原有的企业法人资格随之丧失。在合并过程中,小张暂时被安排到其他单位担任临时工。7月,两厂正式合并后,总厂多次派人联系小张,劝其返回原厂工作。小张未返回,他认为自己与设备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因该厂的不存在而自动解除。然而,总厂以他未履行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小张回厂工作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企业损失。

总厂的做法是合法的。这是一起因职工擅自离职、不履行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的核心在于:当设备厂被合并,丧失独立法人资格后,原与小张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仍然有效,小张不履行原合同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法人组织的变更主要包括分立和合并两种形式。分立是指一个法人组织分成两个或多个法人;合并则是将两个或多个法人组织整合为一个新的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这意味着,原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分立或合并而自动消失,而是由新的法人组织承接。因此,设备厂与小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合并后的总厂继续享有和履行。

由此可见,只要原劳动关系未解除,企业合并后,原劳动合同依然有效。小张既未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未返回总厂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总厂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其次,小张认为企业合并导致原劳动合同关系自动解除,这种观点是对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误解。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在本案中,设备厂虽被合并,但作为劳动合同主体的一方并未消失,而是其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总厂承接。因此,小张的行为不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是单方面违约,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