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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能否索赔?佟女士加班费诉讼案败诉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8-04) 浏览 166

佟女士诉称,其在从原单位退休后,于2000年2月1日入职北京茂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传达员。虽然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佟女士曾办理过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2023年3月,因患病,佟女士离职。自去年7月起,茂苑物业公司停止发放其工资。同年12月,佟女士向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但仲裁机构以双方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驳回了其请求。因此,佟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茂苑物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主张公司支付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总计207,441元。

茂苑物业公司则辩称,佟女士原为甘肃某电器厂的退休员工,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双方之间仅为劳务关系。2023年3月,佟女士因病离职,公司出于对其身体状况的关心,继续按每月900元的标准支付了4个月的医疗补助。同年5月11日,公司向佟女士发出通知,明确表示双方已于3月6日解除劳务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佟女士与原单位甘肃某电器厂之间已存在劳动关系,其在退休后应聘至茂苑物业公司,虽办理了就业证,但双方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佟女士主张与茂苑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要求各项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双方的劳务关系在佟女士停止工作、公司明确解除关系后已终止,佟女士主张终止后的工资,法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费,法院指出,佟女士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曾就加班费达成约定,且从其工作情况及过去数年间领取工资的实际情况来看,亦无法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其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缺乏证明力,故法院对加班费的主张亦未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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