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公房承租权继承条件及法律解析
一、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自有房屋的土地,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依法享有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和使用房屋的权利。该权利的主体通常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包括符合特定条件的城镇居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归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具有一定的限制性。
二、公房承租权能否继承
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及北京市相关法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具体而言,共同居住人需在该承租房屋处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若存在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应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住房状况书面指定承租人。因此,公房承租权不能直接由某一共同居住人继承,需通过协商或产权人指定方式确定。
若有人擅自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未通知其他共同居住人,该行为属于违法,且所办理的更名手续无效。如因此导致权益受损,其他共同居住人有权向房管部门申请撤销更名,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承租人资格。
此外,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房拆迁补偿款一般归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不属于个人遗产范围,因此他人无权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