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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万元婚饰遗失在公交,调度室协助找回并引发法律思考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8-14) 浏览 245

20日下午4时许,一名女子焦急地来到608路公交调度室,情绪激动地表示自己的包不见了。据她回忆,当天下午3点,她在汉口澳门路苗栗路乘坐608路公交车前往汉阳方向,仅坐了一站便在中山大道三阳路下车。下车后她走了一段路,才意识到将放在座位旁的灰色双肩包遗忘了。包内不仅装有大量证件,还有她结婚时购置的金银首饰,价值数万元。这些首饰对她而言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若丢失,她担心会遭到家人的责备。

调度员刘传胜在安抚她情绪的同时,立即通知调度员杨娟,安排通过车载语音系统向所有运营车辆发出寻物指令,请求司机协助查找。女子情绪有所缓和,但仍不断表达自责。不久后,司机李孝文传来消息,称在车上找到了该双肩包,所幸未被他人拿走。女子取回包后,仔细检查发现所有物品完好无损,顿时喜极而泣,激动地拥抱了工作人员,并连声道谢。

那么,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法律规定,遗失物在脱离原权利人占有后,可能由拾得人占有,或通过转让由受让人占有。《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物权法》第九条也明确指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并及时通知其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原权利人,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若拾得人拒不归还,即构成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

数万元婚饰遗失在公交,调度室协助找回并引发法律思考插图

若拾得人将遗失物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是否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即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根据相关法律,拾得人对遗失物并无处分权,因此符合善意取得中“无处分权”的要件。如果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价格受让该遗失物,且遗失物已依法定程序交付,那么受让人可能依法取得所有权。

然而,从《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相关条款来看,法律始终强调遗失物应归还原权利人,这表明我国法律并未将遗失物纳入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因此,即便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其他条件,也不能据此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遗失物的归属仍应以原权利人主张权利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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