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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万元婚饰忘公交 调度室通知全线司机排查找回失物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8-14) 浏览 234

女乘客数万元婚饰忘公交

数万元婚饰忘公交 调度室通知全线司机排查找回失物插图

20日下午4时许,一名女子找到608路调度室,哭着说自己的包丢了。原来,当天下午3点,她在汉口澳门路苗栗路上了一辆608路公交车,开往汉阳方向。坐了一站路后,她在中山大道三阳路下车,却忘记将放在一旁座位上的灰色双肩包带走。

该女子称,她下车后走了一段路,才想起来包丢了。包内不仅有大量证件,还有她结婚时买的一些金银首饰,价值数万元。这些首饰很有纪念意义,万一找不到了,她担心家人会责怪她。

线路管理人员刘传胜一边安慰哭泣的女子,一边通知调度员杨娟,给每辆车发送车载语音指令,让司机们逐一排查车辆。女子情绪稍微有些缓和,但仍在不停说着自责的话。

不久,司机李孝文回话称,双肩包在车上找到了,幸好没被人拿走。女子拿回包后,检查发现包内物品都在,瞬间喜极而泣,并激动地拥抱公交人员,不停说着“谢谢”。

遗失物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

遗失物在脱离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占有后,可能存在的状态是:一是为拾得人占有,一是由拾得人通过转让(可多次转让)由受让人占有。《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还失主。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可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归于失主(原所有人或权利人),因此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显然是无权占有,如是拾得人拒不归还,视为对他人所有权的侵犯。拾得人不履行返还的义务而占有遗失物的,显然不仅没有法律根据,甚至是违法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当然可以要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

但如果由拾得人通过转让由受让人占有时,受让人是否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也就是是否适用善意所得,关键是看否具备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如前所述,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并不能合法地占有遗失物或获得所有权,因此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即拾得人(让与人)对于转让标的物应当是无处分权。如果受让人无从知晓让与人对拾得物的无权处分并且支付合理的对价,遗失物为受让人依法定程序占有。显然具备了善意取得的全部构成要件。如果没有法律排除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那么受让人就应依善意取得而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还失主。《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我们能否从这两个条款中得出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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