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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入住酒店半夜被开门 诉诸媒体后酒店中止赔偿协议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8-14) 浏览 160

夫妻入住高档酒店半夜被他人开门

夫妻入住酒店半夜被开门 诉诸媒体后酒店中止赔偿协议插图

孙鹏夫妇入住上海浦东丽思卡尔顿酒店。孙鹏回忆说,10月21日,他和妻子按照预订,来到位于上海浦东新区国金中心的丽思卡尔顿酒店办理入住。前台告知,当天酒店满房,而且酒店正在清洁,建议一小时后再来办理入住。

他们等了近两小时,客房仍然没有准备好。为表歉意,酒店将他们预订的房间免费升级为景观房,并由工作人员带进客房。“当时房间明显是刚收拾过的,所有东西都整整齐齐,也没有明显的私人物品。”孙鹏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他和妻子都觉得满意,安心住下。

他们没有想到的是,次日凌晨1时许,两名中年男子手持酒店房卡,刷开了他们的房门。

“当时场面惊恐而混乱。”孙鹏回忆说,他们以为碰到抢劫,双方甚至差点打了起来。稍微问清楚情况后,双方一起来到前台。

原来,后进房的两名中年男子,也是酒店的顾客,而且已经在这间客房住了几天。当天,他们用原来的房卡没有刷开房门,于是到前台续磁,再返回客房,刷开了房门。

为什么一间客房,同时开给了两拨顾客,甚至顾客续磁时都没有发现?这个问题,不仅当天酒店没有给出解释,一直到澎湃新闻记者发稿,酒店方也没有人出面向孙鹏解释过。“不仅仅没有解释,道歉也没有。”孙鹏说。

酒店工作人员和他谈判后,让他在一份协议上签字。孙鹏看了一遍,觉得没有问题,签了。而后协议由酒店收回。酒店给予他们当晚免费住宿,另送一晚住宿,还可以任选一件1万元以内的礼物。

孙鹏将他的遭遇诉诸媒体。后来,当他前往酒店取礼物时,被告知因为将事情透露给了媒体,违反了协议,赔偿中止。孙鹏仔细回忆,协议上“肯定没有不告诉媒体这项。”他坚称,当时自己跟他们说过,这个事情不管怎么处理,肯定会告诉媒体的。

而酒店回应称,因为涉及顾客隐私,不能与任何第三方谈论。

酒店对住户的隐私和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因酒店自身工作失误,孙鹏夫妇预定的房间无法入住,将他们升级为景观房,与先前就已经入住的另外两名住户重合,进而产生了半夜开门的闹剧,酒店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对住户负有隐私和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因自身工作原因失误而给住户造成的损失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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