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使用锅炉受伤,生产者与销售者是否需担责?
60岁的吴老太购买了一台锅炉用于取暖,结果锅炉发生爆炸,导致其全身严重烧伤。随后,她将锅炉的生产者某设备厂、厂主沈某以及销售者沈小某之子沈小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近日,密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某设备厂需赔偿吴老太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沈小某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赔偿款项尚未支付,吴老太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某设备厂是一家从事民用常压锅炉生产与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沈某。2013年9月15日,吴老太之子在沈小某经营的位于密云某市场的锅炉水暖批发商店(该店未取得营业执照)购买了型号为NQ—3C的水煤炉,花费2800元。2013年10月底,该设备厂对煤炉进行了安装和调试,并投入使用。2013年12月12日晚,吴老太在添煤过程中,煤炉上盖突然炸开,炉火喷出,造成其严重烧伤。
经医院诊断,吴老太的伤情包括:热烧伤面积达25%,涉及Ⅱ°至深Ⅱ°烧伤部位,包括颜面、颈部、前胸、腹部、双手、双上肢及双下肢;双眼烧伤以及轻度吸入性损伤。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1月3日期间,吴老太在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21天,共花费96750.59元,其中通过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49207.2元。
吴老太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煤炉存在质量问题所致,遂将生产者、厂主及销售者一同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在庭审过程中,沈某表示放弃对煤炉爆炸原因及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的鉴定申请,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因产品缺陷导致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赔偿。在产品侵权责任诉讼中,生产者需根据法律规定,就是否存在免责事由进行举证。
本案中,吴老太是在正常使用煤炉的过程中被烧伤,可以确认该煤炉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某设备厂未能提供符合规范的产品合格证、生产日期及产品编号,且在庭审中未能证明吴老太的伤害系其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亦无法证明系第三人所致,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沈小某作为销售者,明知所售煤炉无合格证,仍将其出售,导致吴老太受伤,依法应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律师指出,在产品侵权责任中,若因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受伤,生产者和销售者通常应承担连带责任,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您对相关责任认定或索赔事宜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所,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