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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校园烫伤案解析:校方是否需担责?法律赔偿全解读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9-05) 浏览 143

乌苏市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小茹是被告学校学前班的学生,事发当天在午休就餐期间被意外烫伤。小茹的监护人认为幼儿园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遂将幼儿园及某镇中心学校诉至法院。

经法院查明,自2013年9月起,小茹在被告某幼儿园就读学前班。2014年6月的一天中午,教师在端鸡蛋汤时,汤盆不慎被撞落,导致小茹被热汤烫伤。事故发生后,小茹被送往解放军十五医院住院治疗12天,诊断为右上肢、颈部及胸部烫伤(约占体表面积5%),现已痊愈。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小茹面部、前胸部及右上肢的烫伤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限为2个月,营养期限为3个月,鉴定费用为1900元。住院期间需有一人陪护,但相关医疗费用已由被告支付。其余因伤产生的损失,二被告未予赔偿,故原告提起诉讼。

乌苏市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形,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已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

本案中,小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某幼儿园就读期间发生意外,幼儿园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因该幼儿园隶属于某镇中心学校,故该中心学校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乌苏市某镇中心学校与被告某幼儿园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小茹支付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0124.40元。

法邦网律师指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受到伤害,教育机构需承担相应责任,除非能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教育和管理义务。因此,若校方未能履行其应尽职责,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您对未成年人校园伤害责任问题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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