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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逃逸期间伤人,主人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9-05) 浏览 166

今年8月7日晚上22时30分左右,家住楚雄市子午镇云龙村委会新大街的村民谭某在外出跳左脚舞返回途中,途经邻居经营的摩托车修理店时,突然被一条狗扑咬,导致右小腿被咬伤。谭某随即前往镇卫生院门诊治疗,经诊断为右下腿皮肤裂伤。随后,他又陆续前往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楚雄州人民医院及楚雄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用6352元。

谭某的伤情逐渐恢复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索赔。然而,他并不清楚咬伤自己的狗究竟属于哪家。经过多方打听,谭某得知,唐某在子午镇云龙村委会冷水箐刮风丫口经营一个魔芋种植基地,雇用李某负责管理。李某为了方便管理,曾在基地内饲养了一条狗。事发前七八天,该狗从李某的管理下逃逸,游荡至新大街,并于8月7日晚咬伤了谭某。

谭某在了解情况后,曾与李某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于是,他于今年9月18日将李某及唐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赔偿其因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11052元。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其责任主体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本案中,李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和管理者,未能有效控制该动物,导致其逃逸并伤人。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谭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唐某虽为李某的雇主,但并非该狗的直接饲养人或管理者,故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由李某赔偿谭某合理的经济损失6239元,唐某无需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进一步明确,遗弃或逃逸的动物在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仍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旨在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确保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饲养动物负有管理义务,防止因动物逃逸而对他人造成伤害。本案的判决正是依据上述法律条文作出的。

如您对动物逃逸期间伤人责任问题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事务所,或寻求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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