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电下垂钓身亡 供电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高压电下垂钓身亡
2012年3月18日上午11时至12时,原告高某的丈夫蔡某手持钓鱼杆从华容县田家湖渔场一渔池围堰上经过时不慎触高压电线而被电击死亡。2012年3月21日,华容县电力行政执法大队联系华容县安监局安全监督大队一同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并作出华容县电力行政执法大队“3.18”蔡某触电身亡事故调查报告(初步),报告确认的现场基本情况:触电现场为10KV华麻线14#—15#杆之间A相。经现场取点测量,A相对地净空分别为5.05米、5.24米。15#杆上有禁止钓鱼标示。报告确认的事实:1、蔡某属意外触电身亡;2、10KV华麻线事故地点为交通困难地区,符合电力行业DL/T4990-2001、DL/T5220-2005规定的交通困难地区线路高度不低于4.5米的架设标准要求,且在15#杆上设立了禁止钓鱼的标示;报告确认的事故责任:此次事故因死者蔡某手持钓杆在高压线下通过时,钓杆与10KV华麻线14#-15#杆之间A相接触引起触电身亡,应对事故负责。10KV华麻线业主华容电力局(后更名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华容县供电分公司)无责。
供电公司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尽管被告华容供电公司对受害人的触电死亡不存在过错,由于本案系高压电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华容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经营者,没有证据证明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故被告华容供电公司应该对受害人蔡某的死亡造成五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蔡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经同意,擅自到非垂钓场所钓鱼,应当意识到手持钓鱼杆从高压线下通过的危害性,但其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因而可减轻被告华容供电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华容田家湖渔场虽系事故发生地鱼池所有人,但其所有的鱼池并非垂钓场所,且高压线电杆上已有禁止垂钓的标志,受害人在此偷钓未经鱼池所有人许可,因而不承担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华容县供电分公司赔偿原告高某等五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3523.2元,减去五原告已获得的60000元,还应赔偿93523.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驳回原告高某等五受害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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