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债权债务 > 正文

高压电下垂钓身亡供电公司是否应赔偿?法律解析与赔偿判决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9-05) 浏览 197

2012年3月18日上午11时至12时,原告高某的丈夫蔡某在华容县田家湖渔场一处渔池围堰上经过时,不慎手持钓鱼杆触碰到高压电线,导致电击身亡。2012年3月21日,华容县电力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华容县安监局安全监督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出具了《“3.18”蔡某触电身亡事故调查报告(初步)》。报告显示,触电发生地点位于10KV华麻线14#至15#杆之间的A相线路。现场测量显示,A相对地净空高度分别为5.05米和5.24米,符合电力行业相关架设标准(不低于4.5米)。此外,15#杆上已设有禁止钓鱼的标识。

根据调查报告确认的事实,蔡某的死亡属于意外触电事件。事故地点属于交通困难区域,符合电力行业规定,且已设置警示标志。因此,事故责任主要在于蔡某本人,其在明知高压线下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仍擅自使用钓竿通过,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

尽管华容供电公司(后更名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华容县供电分公司)在本案中无过错,但由于本案属于高压电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依法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法律规定,电力设施的所有者和运营者需对因高压电导致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本案中,供电公司未能证明存在免责情形,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蔡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行为明显违反安全常识,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可适当减轻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而华容田家湖渔场虽为鱼池的所有人,但该鱼池并非允许垂钓的场所,且高压线杆上已有明确禁止垂钓的标识,蔡某未经许可在此垂钓,故渔场不承担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华容县供电分公司赔偿原告高某等五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3523.2元,扣除已获得的60000元赔偿后,尚需支付93523.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为“高压电下垂钓身亡,供电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等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与判决结果。如您对案件细节或赔偿事宜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事务所,或寻求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