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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致孕妇终止妊娠,受害者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9-05) 浏览 164

2013年6月14日16时50分许,被告华某某驾驶其所有的浙Bxxxx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行至329国道蟠龙路口时,与同方向由原告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分别承担20%和80%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前往医院门诊治疗,被诊断为多处挫伤,医生建议其全休三天。因治疗需要,原告在受伤次日接受了CT和X射线检查,此时其已怀孕一个多月。考虑到胎儿健康,原告在该院进行了人流手术。因治疗及终止妊娠,原告共门诊五次,医疗费用总计1648.3元,其中原告自行支付1238.5元,被告华某某支付409.8元。此外,原告还支出交通费164元。

另查明,肇事车辆浙B183AE在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7月24日。2013年6月26日,宁波市第六医院建议原告休息两周。

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医疗费有相应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误工时间依据病例记载,误工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3308元计算,误工损失认定为2406元;护理费及营养费方面,尽管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但根据终止妊娠后的身体恢复情况,加强营养和护理属于合理范畴。本院酌情认定营养费为900元,护理费1500元,予以采纳。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终止妊娠对原告造成明显的精神痛苦,本院认为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则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因此,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先行赔偿;剩余部分,由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华某某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20%和80%的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终止妊娠,其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误工损失、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均属于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依法获得赔偿。对于侵权致孕妇终止妊娠是否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实际操作中,因医疗不当引发的法律纠纷形式多样,处理方式也因案情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您对相关赔偿问题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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