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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写明利率的借条利息如何计算?法院判决解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55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并从2015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李某在庭审中提交了被告刘某出具的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某人民币130000元(一年内不计息)”,并称实际出借的本金为10万元,另外的3万元是双方约定的一年利息,由刘某自愿写入借条中。

法院判决: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作为书证,在无其他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以借条上明确记载的金额作为借款本金,即130000元。由于借条中未对利息作出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并自2015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律师说法:关于利息的认定
尽管被告刘某未到庭应诉,法院仍应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不能因被告缺席而直接推定其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在庭审中主张实际出借本金为10万元,而将另外3万元视为约定利息,这种说法在法律上属于对自身不利的自认,法院因此认定该3万元为利息。然而,该利息的计算方式并未明确,法院并未直接采纳原告主张的年利率24%。

根据法律规定,书证的证明力高于当事人陈述,尤其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被告未出庭的情况下,当事人陈述不能推翻书证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以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本案应以借条上记载的130000元作为借款本金,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未写明利率的借条,若无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利息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如您还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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